3 月 19 日,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通报,经过鉴定,深圳某科技公司把高档的 "OLED 显示屏 " 伪报成普通 " 液晶屏幕玻璃 " 走私进口,两者实际市场价格相差 21 倍,案值高达 1123.98 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置。
今年 1 月 9 日,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包括 " 手机液晶屏幕玻璃 "22545 个," 液晶屏幕玻璃 "12.38 万个。在海关查验过程中,现场关员初步判断实际货物与品名不符。经鉴定,该批货物商品名称实际为 "OLED 显示屏 ",实际市场价值高达 1123.98 万元,而申报价值仅为 52.81 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是走私行为;走私依法应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刘向阳 王枣萍 责任编辑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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