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4-03
深晚报道|市发改委与市市场监管局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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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3 日,市发改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在龙华区供电局召开 " 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宣贯会暨提醒告诫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深圳将限期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全市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 5 月 20 日前自行整改并规范不合理加价行为,并按照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据悉,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会上,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都应该按照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电区域的企业及租户(以下简称 " 分表用户 ")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2018 年 9 月 20 日至今,深圳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仍存在部分转供电主体电价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导致部分终端用户未能享受到降价政策红利。

记者了解到,2018 年,广东省陆续出台了三次降电价措施,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三次电价调降后,深圳市大量及高需求工商业用电类别到户电价共降低 0.84 分 / 千瓦时,原有基本电价标准降低 2 元 / 千 伏安 ( 千瓦 ) · 月 ; 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到户电价共降低 8.51 分 / 千瓦时。

为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今年深圳将在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 " 下功夫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电费除以总电量)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即分表用户电费 = 平均电价 × 分表用户电量),收取的分表用户总电费(含自用电)不得高于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分摊解决,不得另行加收电价和电费。

值得注意的是,全市转供电主体应于 5 月 20 日前严格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于 5 月 30 日之前将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转供电收费情况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辖区供电企业。对没有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转供电主体,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进行检查。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责编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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