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 通讯员 游进国 艾家静 记者 何洁)出于 " 避税 " 目的,一些企业发给的劳动者报酬会出现 " 两本账 ",一旦遇到纠纷,该如何认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员工李某实际工资 6 万元 / 月,而合同载明 2 万元 / 月,另有 4 万由总经理个人账户支付。李某工作不久即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 42 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 万元。那么另外 4 万能算工资吗?
2016 年 6 月底,正在求职的李某与一家影视动漫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王某相谈甚欢,王某也有意聘请李某来公司工作,并在之后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明确,给李某开出的工资为每月 6 万元(税后),提成另算。2016 年 7 月初,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销售工作,但薪资却载明为每月 2 万元(税后)。
" 签合同前我就和公司法人以及王某就劳动报酬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签合同时完全是出于避税问题考虑。" 庭审中,李某陈述,合同签订后,每个月 4 万元工资差额一直由王某个人账户支付。
但在工作了 8 个月后,李某就没有再收到薪水。直到 2017 年 10 月,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解除 /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因为 " 单位解除 "。李某认为,被告理应支付 15 个月工资 90 万元,但实际仅支付了 48 万元。
庭审中,关于王某向李某支付的大额款项,王某则不承认是工资,此外辩称,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选择 " 单位解除 " 是划错了地方,应该选择 " 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关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认为,王某发送电子邮件与双方签订合同之间短短几天时间内,工资待遇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本就有违常理;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均向李某支付过款项,且每次金额均是 4 万元的整数倍,这与王某在电子邮件中承诺的工资标准一致,足可认定双方约定的李某的工资为 6 万元每月应为客观事实。
关于李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王某虽陈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未能提交任何协商解除的证据。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未告知李某事实理由及依据,亦未给予申辩机会,也未告知工会,故在理由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48 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一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些假动作、小招数。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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