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5-24
儿子突然开车门撞伤人,这对父子要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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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建勋 蔡磊 记者 何洁)学校门口,15 岁的小罗急着上学,于是瞬间打开车门,没想到正好与后方的电瓶车相撞,造成电瓶车车主九级伤残,小罗因此和开车的父亲罗某都被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苏州山法院周市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事故,其中关于责任的分担值得关注。

2017 年 11 月的某天,市民罗某驾驶小轿车送其 15 岁的儿子小罗上学。刚到校门口,因上学时间已到,小罗着急下车,未经仔细观察,就瞬间打开了车门,正好与后方张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电瓶车受损。罗某随即报警,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该次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评为九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驾驶人罗某负次要责任,其子小罗负主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交警部门对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因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将罗某及其子小罗,还有罗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9 万余元。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罗某作为车辆驾驶者,停驶时间、地点均由其控制,应在其子下车时用反光镜观察后方,并有责任提醒、告诫其子谨慎注意,其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车门时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故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考虑其子为未成年人的因素,由罗某承担 70% 责任,其子承担 30% 责任 , 即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 20 余万元,由罗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即 14 余万元,由小罗承担 30% 的责任,即赔偿 6 万余元。

对于小罗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院认为,罗某其子下车的地点、时间,父子二人存在意思联络,双方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属于共同侵权,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小罗的赔偿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 20 余万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罗某其子小罗追偿。

法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由于开车门疏于观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最大限度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再开车门,避免不必要的危险事件。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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