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7 日 21 时 10 分许,深圳交警接一司机报警称,平湖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园一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驾驶的小汽车陷进水泥沟,车辆底盘受剐蹭。分指挥中心即指令辖区中队民警赶往现场。
民警到场发现,有一辆粤 B 牌小车停在凤门工业园大门口的施工点旁边,右后轮几乎被水泥裹住、车身右侧也溅满泥点,但施工现场四周围有防护栏、并竖着醒目的警示牌,与报警人所称 " 未设置警示标志 " 完全不符。防护栏内,搅拌机正运作中、作业人员也正在忙活 ...
民警看到此情况后临时叫停了施工,向报警人、现场作业人员了解情况。报警人(小车司机)表示,现场的警示标志是在发生事故后才摆放,由于事发晚上、视线不良,且没有警示牌提醒,自己才会将车开进施工现场的水泥沟里,但施工方不肯负责任。
民警向现场施工人员核实情况时,施工人员并未回答民警询问,反而责怪小车驾驶员 " 开得太快 "、" 差点撞到施工人员 ",并表示不知道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或施工队长,也无法出具占道施工许可证。最终,民警从倒伏地上的告示牌找到了该施工项目的联系人王某红电话号码,并通知其立即赶到现场配合调查。
经调查,占道施工现场位于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园一出入口,施工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 *** 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龙岗河、观澜河流域消除黑臭及河流水质保障工程。不过占道施工许可中明确规定现场需设置夜间 / 发光警示标志,然而施工方并没有落实。
经民警协调,施工负责人与车主协商并妥善解决了车辆受损赔偿等问题。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红被处以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同时,深圳交警开具《责令整改违反道路管理行为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增加现场疏解人员。目前,该违法占道施工现场已整改完毕。
▲交警对施工方开出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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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占道施工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要规范。比如根据施工的范围来划分,占用非机动车道施工要设置什么样的交通标志,占用机动车道施工又要设置怎样的交通标志,包括是封闭施工还是半封闭施工等。
2、占道施工一般要设置几类交通标志,如限速牌、施工路段提醒牌、灯光等。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施工,路段限速为 100 公里 / 小时,必须在施工工地前方 2 公里处提前设置限速标志;如果是在城市道路上,时速为 60 公里 / 小时,至少要在一百五十米外设置限速标志。
3、在封闭施工的路段,施工方还必须在施工围栏上张贴或摆放 " 施工路段请绕行 ",以及反光锥筒、灯光等交通安全设施,并确保这些设施夜间能起反光效果,灯光足够醒目。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文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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