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审理了一批山林资源损害纠纷系列案,并对因线路失检引发山火的电力公司作出赔偿 172 万余元的判决。该案的判决在粤港澳大湾区保护山林资源、建设美丽山河的大背景下,极具 " 长鸣预防森林火灾的警钟 " 的作用。
2015 年 8 月 25 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的大岭山山场内发生了山林火灾事故,周木水等 7 户人家的荔枝等果树被烧毁。事发当天,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对火灾事故原因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表明,电力公司没有及时检修线路导致高压线路火花放电,是造成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经 GPS 测量,火灾面积约 38.41 亩。
2018 年 4 月 18 日,周木水等 7 人向龙岗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电力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龙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电力公司未及时检修线路导致火灾,对原告租赁使用的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等构成财产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经核实各原告实际被烧毁的果树面积、大致年份,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中 15 年(含)以上 20 年以下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规定,判决被告电力公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72 万余元。被告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深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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