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5-31
卖家任性:4年前47万卖房,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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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小菊 记者 何洁)买房时房屋才 47 万余元,4 年过去,现在这房屋增值至 186 万余元,然而让买房人揪心的是,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卖房人因任性违约,赔偿买房人 97 万余元的差价。

2015 年 12 月,施某意欲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便找到中间人孙某,在孙某提供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处签字,载明出售该套房屋。

2016 年 1 月,翁某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价款 47 万余元。随后,翁某通过孙某向施某转交 37 万元,向动迁办转账 10 万余元。

2018 年 3 月,翁某在动迁办手续完成后准备拿房时,却发现房产登记的是施某妹妹小施的名字,而并非施某的名字。翁某多次催促施某通知其妹妹配合办理收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 47 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139 万余元。

庭审中,施某认为,卖房时,中间人孙某并未向其明确买受人的信息,其与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同时,该房屋至 2017 年 12 月才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其根本不知道房款支付至动迁办的事情。另外,施某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员包括其多个家庭成员,其父亲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其个人对于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因此,施某认为其无需赔偿翁某的各项损失。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其与孙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孙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对施某具有约束力;且施某收取了孙某转交的 37 万元房款,在翁某多次催促其至动迁办收房时,未对房屋价款提出异议,视为其对孙某的行为予以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施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存在其他共有人,施某已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翁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施某应将已收取的房款 37 万元应返还翁某,另 10 万余元,翁某可自行前往动迁办公室办理返还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已增至 186 万余元,与原房款相差 139 万余元。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某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翁某造成了损失;但翁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知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共有人,但却未要求其他共有人签字,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施某退还翁某购房款 37 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97 万余元。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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