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日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宁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登华(正处级)涉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微信截图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3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王登华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街道党工委书记、秣陵街道党工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局长、南京市江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支付、土地承租和出让、项目合作开发、财政资金存款和调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77 万余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登华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登华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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