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小区物业公司在春节期间,趁多数业主不在深圳,发出《通知》上涨小区物业费,引起了多数业主不满。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龙华法院 ")审理了该起纠纷案,确认合同无效,百名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6 年 5 月 25 日,被告龙华区某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在小区张贴通知,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7 日期间在小区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同意调整物业管理费事宜。大会期间,某花园第二届业委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2016 年 6 月 29 日,某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和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涨物业费收费标准。随后,多名业主对同意票中的 347 票电话委托票能否作为有效票计入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投诉业主大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核查业主大会投票原件、重新公布结果。2017 年春节前后,被告某物业公司趁多数业主不在深圳,向业主发出《通知》,决定自 2017 年 2 月 1 日开始按照新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2017 年 3 月 2 日,业委会以相同理由发出说明,告知上涨物业费的表决事项获业主大会通过,引起众多业主不满。2017 年 11 月 19 日,经社区工作站协调,小区业主代表、被告某花园第二届业委会、被告某物业公司均同意重新验票,但之后并未重新启动验票程序。原告业主认为,业委会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未通过,业委会存在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利益,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约定是否对小区业主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在业主大会合法表决通过的决议范围内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业主代表、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均同意重新检验业主大会投票。在上调物管费表决结果确定前,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对是否同意调整物业服务费的意思表示未完整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调整小区物业管理费的约定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华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3 月 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业委会应始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知擎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合同关于提升物业费条款是否生效的核心要素,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确切地表达完成。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实施关乎全体业主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中,应始终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出发,尽责履行义务,对业主大会负责。在涉及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业主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表决。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潘佳荣 黄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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