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6-13
深晚报道|只因车上少了这样东西 货车司机被交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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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交警查处了一宗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司机进行处罚。

据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交警介绍,当时深圳交警在辖区宝安北路梅园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行动中,执勤交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 BXXXX3 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规定对该车辆进行喷涂标识、粘贴标识等安全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交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并依法对驾驶员黄某进行查处。经了解,司机黄某表示自己了解在驾驶重型货运车辆前应先进行喷涂标识、粘贴反光标识,但由于平时工作一忙就忘记了。

交警现场对驾驶员黄某进行教育,告知黄某驾驶重型、中型等货运车辆必须在车身设置反光标识,并依法进行处罚。经现场教育,驾驶员黄某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及货车喷涂标识、粘贴标识安全装置的重要性,并表示会马上对其所驾驶的货车进行安全防护装置。

交警提醒货运司机,交通违法是安全最大的 " 敌人 ",只要有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风险都会增加数倍。

相关法律:

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①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②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现场民警依法对驾驶员黄某 " 未按规定喷涂标识、粘贴标识 " 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00 元的处理。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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