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五岁男童遭玻璃窗砸中重伤至今仍躺在重症监护室的消息,引发市民对 " 高空坠物问题 " 的广泛讨论。在高楼鳞次栉比的城市里,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一再发生,变成悬在市民头上的 " 达摩克利斯之剑 "。深晚记者走访深圳发现一些老旧居民楼,尤其是城中村握手楼,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安全隐患随时可转化为伤人事件。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发生不仅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几年前,深圳城中村曾发生过一起砧板意外掉落砸死过路人的事故,租客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 139 万元。
租客意外掉落砧板 砸死过路中年男子
事发当晚 7 时许,在龙华区民治办事处某出租屋内,租客周某刚做完晚饭,把切菜用的砧板洗干净,习惯性地竖立放置在阳台防盗网上面晾干。当晚风很大,砧板被风吹着从防盗网下方的缝隙中滚落,发出很大一声响。周某跑下楼之后,才发现有一名男子被掉落的砧板砸中倒地。
被砸中的男子杨某 40 岁,兄弟姐妹四人,和妻子领结婚证不久,还没有举行婚礼,当天他下班后骑车回家吃饭,路过该栋楼楼下不幸被砧板砸倒,经 120 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赶至现场,将周某当场控制。经查,该砧板重约 7.8 公斤,直径约 40 厘米,厚约 7 厘米,砧板坠落高度约为 36 米。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是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周某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杨某妻子和父母认为,周某及家属未支付任何赔偿金,业主林某芬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对防盗网采取防坠落措施,且疏于对租户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严重过错,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 1396090.2 元。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防盗网的目的是防盗 业主没有任何过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做出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2、损害事实,即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周某承租了业主林某芬的房屋,居住期间,他在阳台防盗网上晾晒砧板时,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砧板意外滑落砸中路人,导致受害人杨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侵权责任事故。周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周某应赔偿杨某家属损失 1390878.5 元。
关于房屋出租人林某芬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林某芬作为出租房的业主,其在阳台上加装防盗网的目的是为了防盗,并非是作为日常晾晒物品之场所,国家对住宅防盗网的设计安装也没有强制性规定,作为业主只能对安装的防盗网是否稳固承担保障责任。
本案事故并非因防盗网不稳固坠落所致,所坠落的砧板也不是林某芬所有,而是租住该房租客周某不合理使用阳台防盗网,长期将日常使用的砧板随便放置在阳台防盗网上晾晒所致,该错误行为属于周某的个人行为。林某芬作为房屋出租人,不可能对承租人日常使用房屋进行长期监护,且坠落的砧板非其所有,其亦不是坠落砧板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因此,林某芬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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