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7-11
无证网约车上路3天就出车祸,四个被告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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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李某租了一辆轿车,无证经营网约车仅 3 天,就发生了车祸,骑电动车的女子刘玲在车祸中身亡。经认定,李某、刘玲负事故同等责任。刘玲的家人将李某、租车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刚开网约车就出了车祸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 11 月 15 日,李某驾驶小轿车沿道路西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刘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刘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8 年 12 月,经过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某、刘玲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出车祸的小轿车是某租车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李某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从该公司租赁经营,每月支付给公司一定费用。事故发生时,李某没有获得从业资格证。该租车公司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这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被告该如何担责?

事故发生后,刘玲的儿子和女儿难以接受母亲的突然离世,便一纸诉状将李某、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

李某认为,他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索赔的费用,按照租车公司的意思来。某租车公司认为,公司和李某是租赁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责任,他们公司不应该承担。

某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此次交通事故,该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某某保险公司认为,这辆轿车仅投保商业险 30 万元,事发时,李某还没有从业资格证,主张商业险内拒赔。

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某某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无从业资格证,不予赔偿商业险。李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不代表他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法院不予采纳某某保险公司的辩解。租车公司将车辆租给李某,双方实为挂靠关系,租车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首先应该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综合考虑,刘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合计 96 万余元,首先由某保险公司赔偿 11.08 万元,其余 85 万余元,李某根据侵权责任赔偿 51 万余元,其中某某保险公司承担 30 万元,其余 21 万余元由李某承担(李某事后已经垫付给死者家属 5 万元)。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11.08 万元,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30 万元。李某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16 万余元,租车公司对这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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