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如东的陈某,承包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工地车棚安装工程,约定验收合格后公司支付 10 万元安装费。然而,一个礼拜后陈某在工作时摔骨折,这算工伤吗?7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地劳保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裁定。
5 月 4 日,陈某到如东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工地车棚安装工程。动工前,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者自带材料独立作业,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公司支付 10 万元安装费。谁知 5 月 11 日,他在工作时从钢架上摔下,造成左腿骨折,住院两个月。7 月 15 日,他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投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公司支付他受伤期间的工资。
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与陈某虽然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陈某在工作期间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公司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对他也没有约束力。因此,他与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他提供了劳动,但是是单方行为,即使受伤责任只能自负,损失与赔偿与公司无关。
本案中,陈某不直接受公司管理、指挥,其报酬也不由公司发放,虽说要支付 10 万元,但这不是工资报酬,双方根本就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因此,他提出的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与劳动关系相比,承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两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承包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就会虚化,劳动者就拥有经营者资格。因此,承包关系中的承包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这种主体行为需由民法来调整。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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