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顾元森)一名公交司机在下班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结果被公交公司开除。对此公交司机认为,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权约束其下班后的行为,并将公司告上法院。对此,无锡新吴法院驳回了这名司机的请求。法院认为,这名司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下班时间,但作为肩负公共安全的特殊主体,其业外的严重违章行为,足以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其职业技能和道德产生怀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7 年 7 月 1 日,张某进入无锡一公交公司做公交车驾驶员。2014 年 7 月 23 日晚,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到行人李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和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2014 年 7 月 26 日下午,张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 年 10 月 9 日,无锡市交警支队向张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出具《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张某交通违法被扣 12 分,并建议公交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交公司决定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仲裁委未能及时作出裁决,张某诉至法院。
无锡新吴法院查明,张某所在的公交公司 2007 年 6 月编制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因吸毒、酒后驾车被执法部门处罚或因交通违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执法部门扣 12 分及以上的(包括驾驶公司车辆和其他车辆),公司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新吴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张某虽称未接受过《员工手册》的培训学习,但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文,系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尤其是作为公交车驾驶员,肩负公共安全重任,理应知晓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而时刻保持谨慎的遵纪意识。张某交通肇事逃逸,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但由于张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业外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安全意识的匮乏和工作技能的缺失,使得公交公司、交通管理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其职业道德操守和职业能力产生了严重的合理怀疑。公交公司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合情合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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