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7-18
上门女婿在岳父家盖了新房,离婚后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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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何培妮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海安的男子汤成婚前在未婚妻娘家牵头,建造三上三下楼房一栋,登记于岳父吉明华名下,登记证上未标注共有人,由此引发权利人之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7 月 16 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判决被告汤成和前妻吉霞应共同给付吉明华的妻子华珠房屋转让款 49980 元。

据介绍,华珠与丈夫吉明华育有一女吉霞。汤成和吉霞是初中同学,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在没领结婚证情况下,汤成就以上门女婿身份来到华珠家中共同生活,此后一直没有分家。

1999 年初,汤成负责在华珠家宅基地上建造三上三下楼房。同年 7 月份左右完工后,于同年 8 月 30 日进行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情况表登记产权人为吉明华,但没有标注房产共有人姓名。

证据显示,上列房屋是在吉明华病重卧床之际,汤成想与吉霞结婚入赘共同生活之需所建,房屋建设的牵头人为汤成。汤成在建房之时虽未与吉霞登记结婚,户口也并没有迁入该户,但已实际在其家庭共同生活。

1999 年 11 月 19 日,汤成与吉霞办理结婚登记,正式入赘到吉家。其后,相关部门没有为汤成、吉霞夫妇另批宅基地建房。2015 年 10 月 24 日,汤成与案外人周某就上列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价 23.8 万元。汤成收到 10 万元房款后,到海安市区以首付 18 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上列房屋转让后,一家人对楼房旁的四间平房进行了装修,留给华珠夫妇居住。

2016 年 4 月 11 日,汤成与吉霞协议离婚,约定所购海安市区商品房归汤成所有。2016 年 9 月 30 日,汤成向吉霞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补贴吉霞 20 万元,并再次申明市区所购商品房归汤成所有,吉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2017 年 2 月 7 日,吉明华因患食道癌去世,没留遗嘱。华珠获悉女儿、女婿离婚的消息异常震惊,对卖房款的处置提出异议。由于当事人没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案涉房屋登记在吉明华一人名下,但有多方证据显示被告汤成牵头建设了房屋,一家人又共同居住生活 15 年之久,考虑到历史登记中的缺陷,应推定案涉房屋为华珠夫妇、汤成、吉霞四人家庭共同共有。根据贡献比例,经综合核算,华珠对房屋转让款享有 21% 的份额,折算人民币为 49980 元。

汤成、吉霞应当共同给付,因汤成、吉霞已离婚,双方内部承担的份额可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方给付超出二分之一的部分有权凭判决书直接向另一方追偿。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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