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7-24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燃气点违规经营将处罚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截至 2018 年底,江苏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 99.8%,其中,管道天然气普及率达到 82.9%,但江苏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行为。7 月 24 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对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制约。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若违规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餐饮用户,《条例(草案)》强调,餐饮用户应当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协议,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禁止餐饮用户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同时,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必须使用管道燃气的区域或者餐饮场所的类型。

根据《条例(草案)》,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的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他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若违反该条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近年江苏省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看,由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占比超过 90%。保障燃气安全是修订条例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的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如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餐饮、学校、医院、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供气等装置,并定期检测或者维修、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编辑 高淼)

相关标签

报警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