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主要修改了不予罚款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种裁量情形。此外,《实施标准》还优化了 " 废水直排 "、" 超标排污 "" 无证排污 "、" 未批先建 " 等主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最高罚 100 万元。
《实施标准》修改了不予罚款处罚的裁量情形。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一是违法行为(如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完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者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小于 0.2 倍或者 5≤pH<6 或者 9<pH≤10 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三是违法行为发生存在不可抗力客观因素的,且及时纠正的;四是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实施标准》还修改了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据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几种情形符合从重处罚:近一年内受到环保部门 2 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近一年环境信用等级曾被评为红牌;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近三年内有公开道歉承诺记录;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
此外,《实施标准》还明确,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还应依法及时做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责任编辑 徐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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