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8-15
开发商没按期交房,重新约定“宽限期”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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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军 陈新宇 记者 严君臣)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其后又约定了交房的宽限期,那么是否在宽限期内可以自动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8 月 12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商品房销售纠纷案落下了帷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支付包括宽限期在内的违约金 6 万余元。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2014 年 10 月 27 日,市民戴高、乔美夫妇与开发商海安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戴高、乔美夫妇向海安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价格 589397 元,并约定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交付。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戴高、乔美先后三次支付房款总计 589397 元,海安某公司亦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然而,海安某公司未能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按期交房。

2017 年 8 月 16 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履行合同,海安某公司确保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戴高、乔美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补偿戴高、乔美违约金 47000 余元(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该款项海安某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海安某公司在交房后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补充协议签订后,海安某公司既未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也未按约交房。2018 年 10 月 6 日,戴高撬门进入合同约定的房屋,正式开始装修。

庭审抗辩各执一词

2018 年 10 月 10 日,戴高、乔美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安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戴高、乔美诉述,被告海安某公司未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交房,构成严重违约,不仅应支付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的违约金 47000 余元(双方核定),而且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还应以房款 589397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戴高、乔美诉讼请求。

海安某公司辩称,对补充协议中约定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违约金 47000 余元没有异议。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办理交房,说明在此 " 宽限期 " 任何一个时间点交房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宽限期 " 内不应再主张违约金,故只认可其余违约金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合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日。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安某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 宽限期 " 内应否缴纳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 " 确保交房期间 ",并同时约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海安某公司在交房后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结合上下文约定理解是即使海安某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交房,也要给付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更何况海安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进行交房,故海安某公司应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

戴高、乔美自认 2018 年 10 月 6 日已入室正式装修,其要求违约金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物业费首次交付日)缺乏依据,故本案其余违约金只应从 2017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5 日。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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