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翟季姝 郝玲丽 记者 严君臣)近日,南通如皋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理了一起用弹弓捕杀鸟类引发的非法狩猎案,海安男子陆恭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马围被判处罚金 3000 元。
据介绍,马围素闻陆恭弹弓打得好,一直想一睹陆恭的打鸟场景。陆恭曾因用弹弓打鸟被判过刑,一开始拒绝了马围的提议。
2018 年 9 月的一天晚上,喝了点酒的马围又提议让陆恭用弹弓打鸟给他看,陆恭这次同意了。于是陆恭带上弹弓、钢珠、头灯等工具,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马围至一小树林内。陆恭采用头灯照射、弹弓猎杀的方式打鸟,马围则在一旁观看,当晚猎杀了 58 只鸟。正当二人得意洋洋时,被海安市公安局巡逻的民警逮个正着。
经相关部门鉴定,陆恭捕杀的 58 只鸟类中有 55 只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 " 三有动物 ")。
根据江苏省林业局的复函,夜间戴头灯使用弹弓打钢珠捕鸟属于夜间照明行猎,应当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恭、马围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陆恭、马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陆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马围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考虑到二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陆恭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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