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菊 记者 严君臣)" 由于你在重要事实上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对你予以处罚。"8 月 28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因原告倪某纹与黄某萍均作了虚假陈述,对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 1 万元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后,倪某纹与黄某萍均表示认错悔过,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介绍,黄某萍与倪某纹是一对母子,2019 年 5 月,二人分别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米业公司、某面制品厂、吴某、徐某归还借款 175 万元及 69.75 万元。由于某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某面制品厂原经营者徐某某已去世,其妻子吴某、女儿徐某均表示与黄某萍、倪某纹素不相识,否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并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与此同时,黄某萍、倪某纹也未能提供其直接将借款交付被告的证据,且倪某纹在第一次开庭前突然申请撤回起诉。
面对被告的质疑及倪某纹突然撤诉的行为,承办法官决定暂不准许倪某纹撤诉,继续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某萍、倪某纹坚持借贷真实,出借的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并签署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入,承办法官发现倪某纹在其主张的资金出借时尚未大学毕业,黄某萍也无固定职业,而案涉借款数额巨大,便要求黄某萍、倪某纹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根据倪某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承办法官发现倪某纹出借的资金来源于案外人黄某,而黄某系黄某萍的妹妹、倪某纹的小姨,同时还是某面制品厂的会计。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倪某纹、黄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倪某纹承认其仅是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其小姨黄某,黄某萍也承认其出借款项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黄某。鉴于黄某、倪某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申请撤回起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州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罚款决定。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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