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徐苏宁)减证便民,江苏再放大招!9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2019 年 8 月开始至 11 月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涉及 16 项证明事项(4 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 12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告知承诺制试点和 2 项规范不提交证明事项试点。办这些业务,要跟证明说拜拜了!
这 12 项资格考试报名,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37 岁的陈女士最近报名成功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第一时间感受到了告知承诺制带来的方便。" 我就在网上填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编号、上传了照片,很快就显示后台审核通过了," 她说,今年是第二次报考,上一次报考手续还挺麻烦的,除了身份证、照片外,还要现场来排队提交单位工作证明、学历证书、社保证明等资料审核。而今年这一堆证明都不用再提交,更不用来现场审核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切实解决群众 " 多头跑 "、" 来回跑 " 等问题。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试点中,包括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等 12 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今后,报考人员在签署《报考承诺书》后,资格审核部门(机 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不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
减证便民,对奇葩证明、循环证明说 " 不 "
开展 " 减证便民 " 行动,减少 " 奇葩 " 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16 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中,还包含 4 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办事对象签署承诺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办事对象填报的信息进行后台核验和核查,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提供死亡(火化)证明、在校学生在校就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户籍关系迁移(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没有政策依据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其做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比如,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不再需要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此外,还有 2 项规范不提交证明业务经办试点事项。包括遗属待遇申领(职工养老保险服务),不需要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职工养老保险服务),不需要死亡证明材料。
举例:南京市某单位职工王某,1978 年出生,2019 年 3 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2019 年 4 月,被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认定为工亡。2019 年 8 月,王某家属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申请为王某的父亲、母亲、女儿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王某的女儿尚未成年,符合供养条件。王某的父母均已年满 60 周岁,除需提供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所在街道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取消了要求供养对象提交本人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只要申请人知晓《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相关内容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现在,王某的父母与女儿均已被列为供养对象,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告知承诺书长啥样?承诺的内容如何核查?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相关单位会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承诺的内容如何核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虽然无需提交这些证明了,但资格审核将更加严格。相关部门会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社保中心、考试中心、居保中心将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比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通过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不遵守承诺会怎样?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处罚也将更加严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将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现代快报记者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中看到,在承诺内容的最后部分特别提醒考生: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 " 信用中国 "、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试点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
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居民养老保险服务) | ||
4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居民养老保险服务) | ||
5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 ||
6 | 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 |||
7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 |||
8 | 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 考试报名 | |||
9 |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 |||
10 | 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5 个专业) | ||||
道路工程 | ||||
注册电气工程师(2 个专业)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 个专业)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 | |||
二级 | ||||
11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2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 |||
13 | 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
14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5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6 |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
附件 2
试点二:规范不提交证明业务经办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1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
2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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