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万玉明 艾家静 记者 何洁)苏州某丝绸文化公司是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图案的著作权人,近日,该公司发现知名老字号瑞蚨祥在其京东、淘宝电商平台销售的围巾产品,擅自使用了两幅作品的图案,于是诉至法院维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瑞蚨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10 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 美术作品《火烈鸟》。法院供图
2016 年 9 月,原告苏州某丝绸文化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版权局对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原告公司。
2018 年 9 月,原告公司发现,天猫网 " 瑞蚨祥官方旗舰店 " 内,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丝巾在售,售价 880 元,累计评价 2,月销量 1;京东网 "REFOSIAN 瑞蚨祥旗舰店 " 内,也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 880 元,累计评价数量为 6;另有带有《灯笼》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 498 元,累计评价数量为 10。原告在搜集证据并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瑞蚨祥辩称,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第三人处合法购买所得。第三人某服饰公司也认可涉案商品是由其供货给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案中,在形式上,被告所售产品具备有正当的进货渠道的要求。但法官提出,被告是否对其所进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进货的对象某服饰公司并非相应产品的权利主体,而是受托加工方,且相应产品为库存品或瑕疵品,被告对此也应知晓,因此相较于其他正常产品,被告应对该批货物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有涉及库存品或瑕疵品的处理约定、是否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从案涉情况来看,被告未能进行上述方面的审查注意,存在过失,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所销售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向公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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