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晓晴 记者 严君臣)由于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 250 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 163 万余元。9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 114 万余元的损失。
代理律师忘记再续保了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 200 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2015 年 8 月 24 日,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协议约定,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蔡某先预付代理费 2 万元,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2015 年 8 月 26 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天后,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 251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2 日,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二审判律所赔偿 114 万
另查明,2016 年 12 月 14 日,一审法院对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 238 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7 年 4 月,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 241 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 年 3 月 29 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 251 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 87 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 163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 40 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亦应特别关注。在代理律师通过中间人已向其告知保全结果,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旨在弥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清楚本案中财产保全的时间,知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亦对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
然而,该律师直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显见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所上诉称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不存在到期续保提醒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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