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妍彦 记者 刘国庆)丈夫陈某去世后,王某与女儿前往房管登记部门,准备将夫妻名下的几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被告知房产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原来,陈某先于他母亲去世,王某的小姑子表示,房产她也有份。这样的房产该如何继承?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解。
据了解,陈某的母亲共生育了陈某兄妹六人,在陈某去世后不久,母亲也去世了。除了陈某的小妹妹陈小某外,其他兄妹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
王某起诉后,法庭告知她,因陈某的母亲晚于陈某去世,陈小某作为转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陈某遗产的部分继承权,其继承的份额为房产的三十分之一。在分析利弊、告知法律后果后,王某当庭补贴陈小某 9 万余元,陈小某放弃了房产的继承。
针对该案,法官介绍,在普通继承争议中,会经常遇到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问题,转继承案件相对较少。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该起案件中,因陈某先于母亲去世,故在陈某去世时,其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又因母亲未留下遗嘱去世,陈某的其余兄妹作为转继承人依法享有了对陈某部分遗产的继承。
那么,陈小某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首先需要区分陈某的遗产部分,因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陈某的遗产部分为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在陈某去世后,王某、陈某的母亲、陈某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享有陈某遗产的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又因陈某的母亲共生育了陈某等六子女,故陈某的母亲去世后,陈某的其余兄妹分别享有了陈某遗产的十五分之一的继承权,也就是房产的三十分之一。根据房产的现价评估,由王某折价补贴陈小某万余元为宜。
(编辑 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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