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5 日,深圳市交警局官方通报称,近日深圳交警查获了一辆重型仓栅式隐患货车,并依法对司机、车主进行处罚。
近日,深圳市交警局民警在调查时发现,一辆车号牌为粤 BU051* 重型仓栅式隐患货车在福永怀德南路芳华三区路口附近出现,深圳交警立即提高警惕,关注这辆货车的行踪。
" 我们调查发现这辆车有 2 次违法未处理,且逾期未年审时间长达 1 年零 4 个月。" 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民警表示,在发现这辆隐患车停车位置后,民警迅速出击,在芳华二路找到涉事车辆,并抓获驾驶员陈某东。
据悉,这辆粤 BU051* 重型仓栅式货车原是由陈某东哥哥陈某驾驶,因陈某有事需回老家,遂让陈某东代替其驾驶车辆。
" 我是真的不知道这辆车有问题,要不肯定不会开了。" 陈某东说。目前,陈某东驾驶的机动车被警方扣留。" 我们对陈某东处以 200 元罚款、记 3 分的处罚,车辆所有人(车主)也面临罚款 2000 元的罚款。" 该民警表示。
【相关法律】
(一)对于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 2000 元罚款。
(二)对于超过四十五天未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的,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 交警部门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机动车,尚未停驶的,将按违反进行、限行规定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处 1000 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三)对于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将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开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可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必要的将扣留机动车。
(四)对于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有行驶轨迹且经核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开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核查属实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对逾期未报废重点车辆车属企业,将不予办理其新增车辆登记。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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