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12-02
深晚报道|深圳罗湖区法院执行首宗冷冻胚胎返还案 将两枚胚胎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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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年龄偏大,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她忽然想到之前冷冻在深圳一家医院的胚胎,这是夫妻俩生育孩子最后的希望。让她没想到的是院方却以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拒绝当事人取走冷冻胚胎。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张青法官执行了该院受理的首宗冷冻胚胎返还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将一对夫妻刘某、曾某保存在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两枚冷冻胚胎,按照判决内容返还并交付给了夫妻二人,并办理了移交、接收手续。

▲在罗湖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医生将 2 枚冷冻胚胎取出交给当事人。

本案两名申请执行人刘某、曾某是夫妻,两人于 2015 年 7 月至被执行人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 - 胚胎移植手术,并于 2016 年 2 月形成冷冻胚胎 4 枚,同年 9 月移植 2 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 2 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

2019 年,曾某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时,医生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此时她想到保存在被执行人医院处的 2 枚冷冻胚胎,这成为夫妻俩生育孩子的最后希望,遂向被执行人医院提出希望将胚胎取走。

因当事人双方对于能否将胚胎从医院取走交给刘某、曾某存在争议,故刘某和曾某于 2019 年 5 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将两人在医院处存放的 2 枚冷冻胚胎返还,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曾某返还 2 枚冷冻胚胎。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两名申请执行人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制发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张青法官也前往被执行人医院进行调查。医院方面称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认为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院。

对此,张青法官充分收集、研习了相关规定及已有案例,并与审判法官沟通,释明判决原意。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法院需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将 2 枚冷冻胚胎返还给两名申请执行人。另外,考虑到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张青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确保在交接时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

执行当天,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医生将两名申请执行人保存在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 2 枚冷冻胚胎取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 2 枚胚胎编号、名称等信息无误后,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完成交付后,两名申请执行人在相关文书中签名确认,并承诺不对胚胎进行胚胎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得买卖,也不能用于实施代孕。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无明文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 - 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当事人的 DNA 等遗传物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本案中两名申请执行人对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医院不能够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两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履行返还胚胎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在行使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时,也应当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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