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2-04
车主坐副驾驶开车门引发事故,保险公司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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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乘客开车门引发事故时有发生,但如果车主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上,打开车门导致事故,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乘客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呢?12 月 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 年 1 月 14 日,蔡某驾车至一路口处停车,而车主史某则坐在副驾驶上,史某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车的徐某撞倒,造成徐某摔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蔡某、史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担责。据悉,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徐某将保险公司、蔡某、史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47 万余元。一审法院经综合考虑,酌定蔡某承担案涉事故 70% 的责任,史某承担 30% 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和限额予以赔偿。最终判决史某赔偿徐某 11 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徐某 30 万余元。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他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史某作为乘车人,他乘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 " 使用机动车 " 的行为?南京中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 " 使用机动车 " 的含义,并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或提示,一般而言车辆运行必然包含车辆启动、行驶、停车、打开车门等相关行为,这些有关机动车功能运用和发挥的行为均应涵盖于 " 使用机动车 " 的范畴内。鉴于该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即使对于该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也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故史某打开车门的行为是他使用被保险车辆的合理行为,属于 " 使用机动车 " 的合理范畴。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史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南京中院认为,史某既符合 " 被保险人 " 的身份要求,也符合 " 使用机动车 " 的行为要求,他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对史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和范围内负责赔偿。

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 42 万余元。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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