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仇军 记者 姜振军 见习记者 张来金 / 摄)从下个月起,盐城法院审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将执行一个标准,这意味着 " 同命不同价 " 将成为历史。12 月 13 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向全市法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从 2020 年元旦起,盐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乡居民 " 同命同价 "。
△发布会现场
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比重较高。" ‘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 发布会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金星说。
近日,在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授权的基础上,盐城中级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向全市法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全市法院在审理本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张金星表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为推动盐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张金星认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会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 一方面有效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缩短赔偿周期,提高诉前调解率,减少诉讼案件数;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了虚假证据,减少了因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那么,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已经终审的案件有何影响?对此,张金星表示,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已经终审的包括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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