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邓雯婷)12 月 16 日,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针对装修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单独解除装修合同、装修质价不一、装修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该指南在争议问题导向、裁判尺度统一和纠纷有效解决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是装修质量认定依据,交付房屋应与样板房装修质量相同
根据规定,对当事人约定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一般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等书面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结合商品房销售资料如广告宣传情况、样板房设置情况等以及房屋装修施工资料如装修材料清单、装修材料价格等载明的内容综合认定。样板房装修实际用材不能确定的,样板房装修施工资料如装修合同、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装修质量约定要求的依据。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表示,以往样板房不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依据,现在要求质量相同。根据通知,商品房装修房销售时,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样板房、广告宣传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
没有对装修质量做明确约定,可以装修价格作为质量要求
根据规定,房地产有关职能部门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备案资料的真实性由出卖人负责。装修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或者能够通过商品房销售资料、房屋装修施工资料等综合认定的,买受人主张以备案装修资料作为确定装修质量要求的直接依据的,不予支持。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因出卖人未尽相应证明责任而不能综合认定的,备案装修资料可以视为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当事人没有对装修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买受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装修价格的,以约定装修价格为依据;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装修价格的,以广告宣传装修价格为依据,没有广告宣传价格的以备案装修价格为依据。当事人约定的装修质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至诉讼时仍不能明确,或者明显不足以反映基本装修价格,或者交付房屋实际装修质量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的,买受人主张依照前款规定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
房屋装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买房人可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受人主张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适用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买受人应就其权利行使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买受人已初步证明装修质量问题存在的,出卖人应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合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殷建新表示,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加重了开发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通知,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如装修环保质量不合格等依法不得交付使用的情形,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屋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的,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保修期间卖方应修复,买方自行维修可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方面瑕疵,但对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除当事人对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对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装修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约定装修价格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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