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交轩 记者 王瑞)不少驾驶人都知道,开车上路不能喝酒,一旦醉酒驾车,不但驾驶证将被吊销,还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你认为只有醉驾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那就错了。根据《刑法修正案 ( 九 ) 》,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均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1 月 2 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 2019 年度 " 危险驾驶罪 " 典型案例,给广大驾驶人提个醒,千万别因为心存侥幸,让自己面临这一刑罚。
【醉驾共犯类】
案例 1:2019 年 3 月 20 日晚,连云港高新区大队在市区玉兰路路口,当场查获一辆涉嫌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经查,驾驶员李某志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 15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据李某志交待,当晚其与朋友王某华在通灌路一饭店共同饮酒后,本想找代驾回赣榆老家,但因未找到代驾心急,于是经过王某华的同意,拿到了王某华的车钥匙并开车至查缉点被查获,王某华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沿途监控、饭店内外监控并且开展讯问调查,王某华对当晚明知其朋友李某志饮酒,还提供自己车辆给李某志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一时义气行为悔恨不已。
案例 2:2019 年 11 月 9 日凌晨,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青年中路工农路路口时,被南通交警查获。经查,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为 15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葛某某系该车所有人,且在明知朱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依然将小型轿车交由朱某某驾驶,葛某某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 3:2019 年 12 月 5 日晚上,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沈某行驶至南通市濠西路万象路路口至人民路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138.5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后经南通交警物证鉴定室于 12 月 10 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1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沈某系该车所有人,在明知吴某某饮酒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吴某某驾驶,也涉嫌构成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共同犯罪。
交警提醒: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并放任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因为一次自认为讲义气的行为可能就成了 " 帮助型 " 共犯。酒后驾驶危险多,年末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加,难免小酌两杯,但千万要谨记 "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更不要把车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害人又害己。
【追逐竞驶类】
案例 1:2019 年 4 月 2 日早晨,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核载 45 人,实载 42 人)沿 223 省道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追逐竞驶、恶意别车,致使张某某的车失控发生事故。2019 年 10 月 14 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交警提醒:
《刑法修正案 ( 九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 223 省道上追逐竞驶、恶意别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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