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1-04
深晚报道|喝酒后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龙岗区两名“醉猫”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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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醉驾犯罪,相信许多司机心中都有数,但还是有不少市民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饮酒后驾驶电动车那不叫酒驾。近日,深圳市交警局龙岗交警大队抓获两位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市民,目前民警已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市民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抓

1 月 1 日 9 时 40 分许,深圳市交警局民警在横岗大厦开展执勤时发现,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吹气值为 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发现,该男子不仅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而且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目前,深圳交警就当事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罚与安全教育。

1 月 2 日 14 时许,深圳市交警局民警在龙岗区开展日常整治时查获一名电动车驾驶人,经检测,其酒精吹气结果为 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电动车标准。

最终深圳交警就当事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予以 2000 元罚款、暂扣电动车的处罚。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司机首次饮酒后(20 毫克 /100 毫升 ≤ 血酒精含量<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500 元罚款。

司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1000 元罚款。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的司机,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醉酒后(血酒精含量 ≥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 2000 元罚款。

此外,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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