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1-21
深晚报道|深圳取消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 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将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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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深圳产业发展空间在哪里?产业如何有效转型升级?2020 年 1 月 21 日,《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 月 1 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在以往政策上保留了部分我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的特有做法,取消了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分类完善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

2013 年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中要求企业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的部分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结合近年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管理办法》取消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将大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

为了保障 " 工改工 " 项目积极性,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管理办法》分三类明确了对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规则。在一般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中,新出让用地以招拍挂用地为主,原则上重点产业项目不能转让,一般产业项目不能转让或仅限整体转让;已出让用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管理办法》允许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行选择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而对于土地整备留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从保障村集体股份公司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允许其自由分割转让。但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 5 年内不能再转让。

此前,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受让人仅要求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其资格条件。其中,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必须是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企业。并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 30%。

《管理办法》还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后续产业监管三个环节分别设置了保障措施,建立了从土地供应到后续监管的全链条产业监管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真正用于发展产业。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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