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疫情面前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事外,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和深圳律师协会为此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通过 52 个法律知识问答,为市民朋友答疑解惑。
据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在报国务院批准后,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 2020 年第 1 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对于确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可知,如果有人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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