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2-05
深晚报道|法律专家:故意隐瞒事实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者 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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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5 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了两起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引起市民的极大关注,这两个病人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隐瞒病情、拒绝接受隔离,造成较为恶劣的后果。

64岁女子多次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事实

2 月 4 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据了解,今年 1 月 21 日,范某芳(女,64 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 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 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 1 月 22 日下午、1 月 23 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 月 26 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38岁男子拒绝居家隔离 隐瞒行程瞒报体温

2020 年 2 月 4 日,深圳龙岗警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阮某(男,38 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 年 1 月 26 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 月 27 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 月 3 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深圳市司法局: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 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针对这两起案件,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了解深圳在疫情防控方面有何法律上的举措。他表示,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深圳市司法局陆续编印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陆续发布,为全市依法有序组织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保障服务。

他表示,根据《指引》,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居民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公然进行谩骂、侮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疫情防控纳入法治轨道是 " 法治城市示范 " 的内在要求,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深圳市人口流动性大,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防输入、防扩散,不是单纯的卫生医疗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比如吃野味、交易野生动物,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均涉及法律问题;对于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相关部门在防控工作中需要制度保障,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组将以最便利的程序、最快的速度予以配合。

法律专家:故意隐瞒事实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者 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疫情期间,个人举报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何法律依据?若有人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拒绝隔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深晚记者梳理了市民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忠孙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深圳晚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范畴吗?

任忠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 2020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2020 年第 1 号)公告,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或被追究刑责

深圳晚报:有些市民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逃避隔离,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任忠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瞒报疫区行程、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 年非典期间,两高曾紧急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疫情期间涉及的 20 类 30 个罪名进行严厉打击。本次疫情同样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本身携带病毒而拒绝隔离,虽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但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人受感染,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最高可判死刑

深圳晚报:如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最高是多少年?

任忠孙: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个人有义务举报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者

深圳晚报:个人举报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法律依据吗?

任忠孙:有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 "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 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最高可判死刑

深圳晚报: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任忠孙: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最高判刑为死刑。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最高判刑为无期徒刑。

一般企业提前复工,责任人将被处于行政处罚

深圳晚报:疫情期间,广东规定要求一般企业 2 月 9 日开工,有些企业若要求 2 月 9 日前上班,员工可否拒绝?

任忠孙:如果一般企业要求在 2 月 9 日前上班,员工可以拒绝提前上班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采取的以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为目的一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应急处置措施,广东省内的所有企业均需遵守。

因此,除《复工通知》列明的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将被处于行政拘留、罚款。

深圳晚报记者 伊霄鸿 高灵灵

编辑 刘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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