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疫情防控期间," 互联网 +" 线上诊疗可以纳入医保报销吗?2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 互联网 +" 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明确了 " 互联网 +"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通知中提到,医保定点医院中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医院,为在本设区市参保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的 " 互联网 +" 门诊医疗服务,向医保部门备案后,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 互联网 +" 医疗服务,按照现行价格执行,不得重复收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支付。通知要求,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明确了 " 互联网 +" 医疗服务有关医保结算问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开展 " 互联网 +" 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补充协议。疫情期间,可以采取先网上申请备案、网上互签,后补签的形式开通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先试,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系统资源,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系统改造,满足 " 互联网 +" 医疗服务人卡认证、诊疗服务和网上费用结算等相关功能需求。对信息系统能实现相关功能的," 互联网 +" 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患者本人个人帐户中扣除或通过关联的银行卡等途径支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结算。对信息系统短时间内不能实现的," 互联网 +" 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需向患者提供电子发票,各地可采取邮寄报销、预约报销、延时报销等报销方式,完成费用结算服务。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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