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近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这将解决长期以来房、地分开登记导致的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不对应的历史遗留问题,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投诉以及行政诉讼,进一步推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深入持续、高质量发展。据悉,《处理办法》自 3 月 1 日实施。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处理办法》明确,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证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不对应,申请统一登记的,适用该办法。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结合南京实际,学习借鉴了省外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的做法和经验。
出现不一致情况如何处理呢?《处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 尊重历史、稳定连续、不申请不变更 "。其中 " 不申请不变更 ",主要是指不经当事人申请,不改变原登记内容(登记簿记载错误除外)。
《处理办法》中明确,对于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土地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期限,登记机构直接转载登记,不强制要求 " 两证 " 一致。对划拨土地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先行完善用地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提出异议,认为用途登记错误的,应提供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证据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更正登记。《处理办法》还明确了在办理用途的更正登记时,认定房、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年限的基本原则,及记载方法。
对于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核准图标注缺失或查询不到规划核准资料的,疑难复杂问题,将依据市规划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题办公会规则》(宁规划资源〔2019〕641 号)要求办理。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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