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3-03
因隔离无法上班会被辞退吗?在家办公工资怎么算?来看看南京中院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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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 意见 ")。《意见》对疫情期间,因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会不会被开除、在家工作的劳动者工资怎么算、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被感染的工伤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涉疫劳动纠纷尽可能调解,单位不得开除被隔离劳动者

《意见》指出,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在审理涉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法院要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联动机制,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难点问题,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沟通,统一裁审适用法律尺度。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家远程办公工资照发,被感染的医护人员工伤待遇要保障

《意见》要求,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要求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执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年休假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等规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含 2 月 8 日、9 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劳动者应及时返岗提供劳动,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支持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保障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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