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3-11
快递公司搞丢3千元衣服还不想全额赔?江苏法院发布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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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无锡一名寄件人将 4 件价值 3 千元的衣服打包,委托快递公司运输。谁料货丢了,快递公司称货物没有保价,不能全额赔偿。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员上门揽件时,应向寄件人明确提示最高赔偿额等事项,不然就要全额赔偿损失。3 月 11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 2019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并逐一进行点评。法院希望以这些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快递公司丢件辩称未保价,法院:揽件时没提示就得全额赔

2018 年 11 月 11 日,谢某在网上下单,将 4 件价值 2986 元的衣服委托天天公司运输。天天公司快递员上门揽件后,该单号项下的物流信息长时间处于 " 等待揽收 " 状态且没有更新。谢某找天天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 此件丢失,快件运费 12 元,未保价,可赔付发件人 1000 元。" 谢某不同意,他认为天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来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

法院认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说明了最高赔偿额等事项。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最终,法院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谢某 2986 元。

省高院法官表示,如果快递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向消费者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充分知晓有关限额赔偿的约定,否则不能等事后出问题了才提条件约束消费者。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特价家具破损商家可修但不同意换货,法院:由消费者决定

2014 年 3 月 16 日,李某某从某家具经营部买了茶几、电视柜、转椅、木床、床头柜等家具,这些家具都是特价商品,共计 2 万元。据了解,在这批家具的订货单据上,有一段说明:" 材料制成的家具色泽、纹理会有差异,还会有色斑、结疤等非质量问题,选购时敬请充分注意。家具出售后,如有质量问题,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6 年 11 月 27 日,该家具经营部送货到门并安装,可李某某发现了电视柜上有凹坑和划痕、床头被撞了个坑、衣柜门板有裂口等问题。该家具经营部表示会负责维修,可李某某要求木床必须更换,其他可以维修。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某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可以证明涉案木床存在凹坑、发霉、划痕、破损等诸多问题。他明确表示其他破损家具可以维修,但要对木床进行更换,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法官表示,家具作为家庭生活必需品,兼具实用性和美观性特征。对于所购买的家具,即便是特价商品,消费者依然拥有对家具品质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既包括实用性和美观性,也包括应排除对因新购家具过多维修以至于几乎不能算全新商品而产生的疑虑。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其有权决定是否更换或者维修。案涉木床虽然可以通过维修达到继续使用功能,但鉴于案涉木床所涉及的问题较多,进行维修也难以达到消费者的心里预期,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合理期待落空。故李某某明确要求更换,对于木床等通用商品而言属于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保护了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值得肯定。

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

此次,省高院还发布了二手车商伪造铭牌欺诈消费者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马某等人暴力强迫消费者交易构成强迫交易罪等。某二手车商在将一辆 6 万元的二手车交付给消费者前,在写有制造年月的铭牌上方贴了一张假铭牌,企图隐瞒车辆的实际制造时间。消费者发现后把这家二手车商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处该二手车商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 18 万元。

在马某等人强迫交易案例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马某是昆山市两家理发店的经营者,他安排员工虚假宣传服务价格、未经顾客允许即向其提供服务等手段,还通过显露纹身、围堵消费者等方式,强迫 57 名消费者消费 2 万 3 千多元。最终,法院判处马某等人 2 年 5 个月至 5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这些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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