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3 月 1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一男子在凌晨擅自翻入某公司厂区,谁料竟意外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认为厂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诉请赔偿 115 万。最终,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准许被告公司从人道角度考虑,自愿补偿死者父母 10 万元。
2019 年 3 月 28 日,南京某工程公司员工发现厂区消防池内飘着一具尸体,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查看公共视频发现,死者郭某在凌晨时出现在该公司厂区内部,试图打开办公楼大门,随后又进入另一栋楼。几分钟后,厂区中央的消防池内出现水纹。经现场勘验,该公司厂区四周有围栏,只有部分区域可攀爬进入。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认定,郭某系擅自侵入封闭厂区,意外溺水死亡。厂区建筑、消防池均通过了消防备案,案涉消防池设计最大蓄水位为 1 米,事发时水位为 70 厘米左右。
后来,郭某的父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15 万多元。
郭某父母在庭审时表示,事发消防池周边没有封闭的围墙或者安全护栏,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和灯光。工厂管理者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消防池直接暴露在外界,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郭某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事发时间是凌晨,属于私人场所的厂区处于关闭状态,郭某和工厂没有任何关系,他是非法进入。厂区和消防池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判并备案的,不存在设计和安全问题。该工程公司认为,他们在郭某死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道角度考虑,愿意补偿郭某父母 10 万元。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整个事件,被告某工程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该公司从人道救助的角度自愿补偿,系其权利处分,且有利于矛盾的缓解,法庭予以准许。
最终,法庭驳回了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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