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施工单位因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指引》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第 10 不可抗力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针对工期顺延,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顺延天数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
针对费用调整,《指引》指出,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可按 5% 以内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合同双方应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疫情防控费用包括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防护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费以及人员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的,合同双方可结合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工期,协商确定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疫情防控方案、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该《指引》适用于深圳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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