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21 财经报道,3 月 12 日,Soul 的合伙人李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原因系故意在竞争对手的 APP 上散布有害违规信息," 设局 " 进行恶意举报,导致对方的 APP 被下架处理三个月,造成被害公司增长几近停滞、业务严重被危害。
据了解,2019 年 7 月,嫌疑人李某发现有一款名为 "Uki" 的 APP 与公司产品 "Soul" 功能类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 Uki 上的有害违规信息,未果。于是,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 " 钓鱼 " 的方式收集:" 如果在 Uki 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2019 年 10 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 Uki 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而从 2019 年 11 月初开始,"Uki"APP 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用户量出现断崖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后该公司因涉黄内容被监管部门约谈,并要求整改。
李某所涉嫌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会被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关于此案后续会如何判罚?对此,ZAKER 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律师,让他对此案进行了法律分析。
陈亮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事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规定,此处的重大损失是指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虽未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破产的。凡具备以上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均应予刑事立案。
陈亮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根据目前已披露的办案信息,嫌疑人李某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必须是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并且该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的确切含义,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但即便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对于本案嫌疑人李某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前,其他组织或主体无权作出相应判定。并且,由于该案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外界并不了解有关本案的全部事实情况,因此,也无法就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法律性质作出正确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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