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3-14
iPhone以旧换新遇欺诈获3倍赔偿,扬州中院发布消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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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 曹锋)3 月 14 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 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iPhone 以旧换新遇欺诈获 3 倍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 XX 手机维修服务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到被告处维修一部 iPhone7 手机,被告向原告出具服务报告单,维修价 3580 元,受理备注为 " 更换 8,官换机 64G 出库不退 "。原告在此服务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在上述 iPhone7 手机维修价格的基础上再支付 3580 元置换一部 iPhone8 手机,被告开具发票一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 " 换机 ",金额为 3580 元。

因置换后的 iPhone8 手机使用运行不畅,原告经查询得知该手机已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被激活,非全新官换机,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欺骗消费者。被告陈述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将原本应向原告出售的官换机误拿成了展示机,实际原告置换的是一部 iPhone8 展示机。同时被告陈述不管是展示机还是官换机,都是已经激活过的手机,而非原告声称的全新、未激活的 iPhone8 手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置换手机时虽已告知原告置换的是官换机(实际是展示机),但是并未告知原告该手机已被激活、保修期不足一年等情况,故被告存在隐瞒客观真实情况,致使原告陷入误解而购买的行为。被告辩称原告明知是官换机且是已被激活的手机,但却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手机时已向原告对 " 官换机 " 的约定概念作出明确说明,或原告在购买手机时明知其购买的 " 官换机 " 在激活后的保修期不足一年,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维修 iPhone7 手机以及原告已向被告支付 3580 元均无异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置换的 iPhone8 手机的价格,故法院依据原告签字确认的服务报告单认定 iPhone7 手机接受维修服务的费用为 3580 元。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 3580 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740 元;三、原告返还被告案涉 iPhone8 手机一部。

案例二:

买地板未达 E0 级获赔 15000 元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下旬,原告吴某某到被告 XX 地板店的经营者张某某的 " 仓库 "(未进行工商登记)购买安德牌强化地板 74.8 平方米,56 元 / 平方米,型号 AF868。此后,原告向张某某支付地板款 5260 元。该地板用于装潢原告办公室,目前该地板仍在继续使用。原告认为其购买的地板没有达到 E0 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地板款、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案中张某某同时经营了被告 XX 地板店和 " 仓库 ",庭审中,原告认可是到 " 仓库 " 去购买的地板,而非到 XX 地板店购买地板,因 " 仓库 " 未进行工商登记,故原告是与张某某发生买卖关系,被告 XX 地板店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与被告 XX 地板店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XX 地板店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合计 15000 元整。

案例三:

早餐奶里含亚麻籽算违规吗?

【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原告因家宴请客需要,在被告 XXX 超市购买家家麦亚麻籽早餐奶,共计人民币 4475 元。原告及家人在食用亚麻籽早餐奶后,觉得肠胃不适,后经查询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亚麻籽属于药品在《中华药典》里有记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材料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食药同源里没有亚麻籽,故被告销售的亚麻籽早餐奶添加亚麻籽属于非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 4475 元,并承担十倍赔偿金。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家家麦亚麻籽早餐奶从扬州万有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由汕头市旺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产品经过了国家检验,符合销售条件。亚麻籽作为油料,也可以作为食材,且国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标准,被告销售行为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返还购物款。原告食用家家麦亚麻籽早餐奶后,未造成损害后果,故不同意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家家麦亚麻籽早餐奶外包装注明配料中的 " 亚麻籽 " 被《中华药典》收入其内。其记载的【功能与主治】为:润燥通便,养血祛风。用于肠燥便秘,皮肤干燥,瘙痒,脱发。2009 年 1 月 2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亚麻籽的国家标准 GB/T15681-2008 记载,规范性引用文件为相关粮食卫生标准。2002 年 3 月 11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卫监发(2002)51 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中使用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作出规定,并附有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该两个附件虽然没有亚麻籽,但文件第五条允许使用附件 1、2 之外动植物物品(或原料),因此亚麻籽属于药食同源的食品原材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打折时间段下单却被收原价,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 27 日,原告冯某在被告杭州某商务公司开设于电商平台的店铺购买了一辆婴儿车,店铺页面显示 "27-30 日到手价 1799 元 ",客服告知活动自 27 日 7 点开始,而原告在 27 日 16 点 51 分购买却实际支出 1999 元,遂联系客服要求退差价,被告客服同意退还,但要求原告给予五星好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商品价值三倍 5997 元,并退还 200 元货款差价并寄送赠品。被告认为其不存在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因工作人员在后台错误地将促销时间操作成下午 7 时开始,导致原告 16 点 51 分购买时,系统仍按 1999 元计价,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可退差价,另外原告付款界面显示总价为 1999 元而非 1799 元,原告完全可先向被告咨询后再行付款。双方协调不成而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客观方面来看,原告在付款时,付款界面提示的实际价格即为 1999 元,据此,原告可以选择继续操作或者退出付款界面,而不会产生认识错误;从主观方面来看,即便原告因理解错误或者忽视付款界面的提示而发生错误付款,但此后与被告客服沟通时,被告明确同意按 1799 元计算,并退还多收取的 200 元货款,亦表明被告并无欺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退还原告 200 元货款,且不得设置条件。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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