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异地商会坚持 " 一地一会 " 的原则,异地商会的名称依次由 " 深圳市 "" 原籍地名 "" 商会 " 三部分构成,如深圳市 ××(原籍地名)商会。异地商会不得办成 " 老乡会 "" 同乡会 " 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异地商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深圳晚报记者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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