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4-08
小偷逃跑时跳河淹死,法官:追赶的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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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白帆 记者 何洁)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河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

2018 年 8 月 9 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员倪某吃完饭打算出去上个厕所。倪某刚走出工棚,就听到旁边的草丛中有声响,一看发现有个人正在偷电缆线,不由大喝一声:" 干什么的?"

偷东西的是张某。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做架子工。张某见被发现了,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于是大声呼喊:" 快来人,有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的草丛过于密集,张某一会就没了踪影。

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围追堵截,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跳河的,后倪某三人也未对跳河的张某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导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张某于是立即逃离,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倪某立即选择报警,至此,倪某三人的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张某跳河后,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因自身水性不好不敢下河施救,因此倪某三人未对张某实施救助并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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