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耿某开助力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一辆警车撞伤。这些年,老人家一直在住院,陆续产生了不少医疗费。近期,她又将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告上法庭,索要 43 万余元医疗费等费用。4 月 2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史某是地铁分局的民警。2015 年 7 月 7 日下午 5 点,史某驾驶警车在路上行驶,在某个路口转弯过程中,和 7 旬老人耿某驾驶的助力车相撞。后经交警认定,史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耿某来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和重型颅脑损伤等问题。2019 年 6 月 1 日,南京江宁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至 2019 年 4 月 5 日,耿某又用去医疗费 94 万余元(其中包括先予执行及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先行支付的医疗费 43 万余元),纸巾、湿巾和纸尿裤费用 2205.78 元,损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10220 元、营养费 10220 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耿某再次产生医疗费 42 万余元,损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480 元、营养费 6480 元及护理用品费 483.48 元,合计 43 万余元。
耿某要求地铁分局赔偿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用品费合计 43 万余元。对此,地铁分局认为,对于耿某伤后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持有异议。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耿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对耿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持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赔偿给耿某 43 万余元。
为什么撞人的是史某,最后却要用人单位来赔偿呢?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丁少曦律师表示,史某当时驾驶警车执行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赔偿了钱,事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么?丁少曦表示,还要看具体情况。侵权责任法未明确用人单位有追偿权但亦未做否认,如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否支持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以及支持比例如何,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系化姓)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