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 " 破冰 "。4 月 29 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深圳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解决 " 执行难 " 问题,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据介绍,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个人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条例(草案)》。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大量创业者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截至 2020 年 1 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 329.8 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 123.6 万户,占比为 37.5%。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不利于激发创业者的热情和活力。
同时,在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倒逼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通过财产担保和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一直以来," 执行难 " 问题困扰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和实施,这些 " 执行难 " 案件有很多就是事实上的 " 执行不能 " 案件。对于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无法终结案件,导致这类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完善执行退出机制,使 " 执行不能 " 案件予以终结。
据了解,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在现代社会实践中,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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