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提问】市民王女士:我今年 60 周岁,无职业收入,目前享受着贵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丈夫为国企职工,缴纳有贵阳市职工社保,2012 年丈夫去世,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同时,能否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政策,需要如何办理?
【部门回复】贵阳市社保中心核拨部回复:男方生前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死后其配偶符合年满 55 周岁,且无职业收入的条件,可享受参保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政策,与当事人已享受低保政策不冲突。王女士在本人过世、改嫁或是有职业收入后,自然终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贵阳市社保中心
王女士需要先到其配偶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核实信息,填写参保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单位将申请表提交给贵阳市社保中心后即可办理,办理地点在南明区都司路 80 号贵阳市社保中心。
办理时需当事人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办理完成后,贵阳市社保中心会将费用拨发给单位,由单位每月按时发放给当事人,目前是每人每月 560 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贵阳市社会救助局低保科回复:遗属生活补助费要计入当事人经济收入,目前贵阳市城市居民低保费用标准是每人每月 695 元,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通过补差形式进行动态的调增或调减。
针对王女士所述情况,我们会调减 560 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王女士每月只能享受 135 元的生活保障补助费。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庆
编辑 胡亚妮 编审 李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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