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 文 / 摄)5 月 12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 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改革试点 " 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关于优化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小额诉讼案为一审终审制,简程序但不减权利,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时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从今年 1 月 20 日至 4 月 20 日,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共有 121 件。近期,该法院审理了 3 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从开庭到宣判完毕只用了 24 分钟。
△发布会现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额诉讼程序最早提出是在 2011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因规范效力层级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只能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角度,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首次在立法上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 2012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从那时开始,小额诉讼程序正式进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但该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2020 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院统一部署实施了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等五项诉讼制度。在最高法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 7 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在本次改革试点工作里,给南京市各基层法院提供更为具体、更有操作性、更符合南京审判工作实际的指导,南京中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优化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
据了解,目前,《实施办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为 5 万元以下。也就是说,不高于 5 万元(含 5 万)的单纯金钱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 5 万以上、10 万(含 10 万)以下的单纯金钱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 5 万以上、10 万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且反诉成立并受理的;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等等,如出现以上情形,并且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十分高效、便捷。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庭审程序简化,此类案件的庭审直接围绕案件要素或者诉讼请求进行,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向原审法院要求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告诉记者," 小额诉讼案件程序节省了不少诉讼时间,可目前很多当事人对此不太了解,觉得走小额诉讼案件,法官会不会不重视自己的案子。可事实上,小额诉讼案件是‘简程序但不减权利’,效率也很高,有些案件宣判后当场就履行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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