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5-13
债主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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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金永南 屠明萍 记者 顾元森)5 月 13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黄某曾经在法院诉讼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法院认定其与被告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其主张的高标准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 2013 年 8 月向原告黄某借款 20 万元,并向黄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借期 2 个月,月息壹分捌厘。" 黄某实际交付于某 192800 元,当场扣了两个月利息 7200 元。借期届满后,黄某多次向于某要钱无果,便诉讼到通州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 20 万元,并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通州法院查明,黄某于 2002 年至 2018 年期间,在通州法院诉讼民间借贷案件 57 件,诉讼标的额达 800 余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诉讼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行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返还黄某借款本金 192800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给付资金使用费。

法官表示,职业放贷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会议纪要中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5 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法官表示,黄某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次数多、金额大,且利率标准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具有营利性,应当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其高额贷款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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