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5-26
新员工岗前培训“迟到”,结果引发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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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伟豪 通讯员 李梦瑶)因新员工岗前培训 " 迟到 ",用人单位就认定其 " 不能胜任 ",要给其调整岗位,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关系磋商期间因一方擅自变更内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 年 5 月初,王某经猎头公司推荐,与一家公司协商入职事宜。经过面试,该公司同意录用王某为其人力资源经理。

5 月 24 日,该公司副董事长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一份薪酬待遇的手写稿,并表示将发送一份正式的《录用通知书》。后王某收到《录用通知书》,双方约定王某 6 月 1 日正式报到。

期间,该公司组织一次人力资源培训,赵某此前向王某分享了该次培训信息,信息显示培训地点在徐州某酒店。王某表示愿意参加,但没看到报名的途径,就询问对方,对方仅回复好的,未告知培训是否需要报名,也未明确回复王某是否报名成功。

培训当天上午,见王某没来参加培训,赵某就联系王某。王某回复称,因不确定自己是否报名成功故并未参会。后双方协商,王某参加下午的培训,赵某向王某微信分享了一个比较模糊的位置定位(后经核实,该位置与实际所在地偏离 4 公里)。

抵达会场后,王某发现此地址并未举办相关会议。王某再次致电赵某确认地址,才被告知具体的会议举办地址已作变更。王某前往变更后的会议地址,但是培训已经开始,他迟到了,不过王某还是参加了培训,直至结束。

后来赵某微信联系王某,表示通过培训的事情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应聘的岗位。公司同意王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入职,但并非按照原岗位与待遇入职,而是调整了岗位,因此遭到王某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损失。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因该录用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且被告尚未实际用工,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实际对于录用通知书的达成形成了一致意见,该录用通知书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被告副董事长赵某告知原告不适岗,实际上系对双方达成录用通知书的解除。被告虽仍然同意原告按照原来的入职日期报到,但提供的岗位及待遇均进行变更,属单方变更,构成违约。

参考被告录用通知书上许诺的薪资标准,2020 年 4 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1 个月工资损失 8000 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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